捷運聯合開發
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黃線建設計畫Y20站土地開發案
高雄捷運黃線Y20站捷運聯合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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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均來自於本案招商說明會簡報
■計畫概述
高雄捷運黃線是亞洲新灣區與高雄市東側鳥松、鳳山區間往來之運輸骨幹,路線全長22.91公里,設有23座車站。除可作為市區至高雄東側地區路廊之主要幹線外,並可透過轉乘環狀輕軌、捷運紅橘線、台鐵、公車等既有大眾運輸系統,達到擴充大眾運輸路網之效果。高雄捷運黃線綜合規劃報告業經行政院111年3月21日核定,基於大眾運輸導向發展精神及2050淨零排放政策,擇定適當場站區位辦理聯合開發。位於鳳山南京路Y20站,毗鄰中崙農業區,以策略性場站節點之發展定位,將農業區變更為捷運開發區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並依規定回饋5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等使用,增加整體軌道運輸效能。另外基地臨五甲路側規劃廣場用地,供未來開發結合法定空地集中留設為開放空間,有助於塑造中崙地區門戶意象。
■基地基本資料
座落位置
高雄市鳳山區中崙里五甲一路及油管路交叉路口
計畫範圍
高雄市鳳山區七老爺段1189~1192地號等12筆土地
計畫面積
7,505.37m2
土地權屬
5.46 %國有(高雄市鳳山區公所)
94.54 %私人土地
■使用強度規範
土地使用分區
捷運開發區(附)、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附)
基準容積率/建蔽率
建蔽率70%、容積率420%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範
捷運開發區之使用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之商業區規定辦理,其餘未規 定事項,適用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並得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商業區之空地比規定。公共設施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 用辦法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
基地臨計畫道路側,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建築,基地南側應至少 退縮一點五公尺建築,且退縮部分應供公眾使用。退縮地應供人行使用,並得 計入法定空地,且不得於退縮範圍內設置圍牆。其餘法定空地應儘量集中留設
允許使用容積項目
捷運開發區供捷運設施(捷運車站、車站出入口及相關設施)使用,供捷運設施使用部分不計入容積計算。本計畫得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辦理土地開發
■都市設計基準
1.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本計畫範圍內實施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內建築基地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之申請案,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法令規定外,尚須符合本基準之規定,且應送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築。
2.退縮規定
本計畫基地臨計畫道路側,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5m建築,基地南側應至少退縮1.5m建築,且退縮部分應供公眾使用。
退縮地應供人行使用,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且不得於退縮範圍內設置圍牆。其餘法定空地應儘量集中留設。
其餘待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發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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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概述
高雄捷運黃線是亞洲新灣區與高雄市東側鳥松、鳳山區間往來之運輸骨幹,路線全長22.91公里,設有23座車站。除可作為市區至高雄東側地區路廊之主要幹線外,並可透過轉乘環狀輕軌、捷運紅橘線、台鐵、公車等既有大眾運輸系統,達到擴充大眾運輸路網之效果。高雄捷運黃線綜合規劃報告業經行政院111年3月21日核定,基於大眾運輸導向發展精神及2050淨零排放政策,擇定適當場站區位辦理聯合開發。位於鳳山南京路Y20站,毗鄰中崙農業區,以策略性場站節點之發展定位,將農業區變更為捷運開發區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並依規定回饋5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等使用,增加整體軌道運輸效能。另外基地臨五甲路側規劃廣場用地,供未來開發結合法定空地集中留設為開放空間,有助於塑造中崙地區門戶意象。
■基地基本資料
座落位置
高雄市鳳山區中崙里五甲一路及油管路交叉路口
計畫範圍
高雄市鳳山區七老爺段1189~1192地號等12筆土地
計畫面積
7,505.37m2
土地權屬
5.46 %國有(高雄市鳳山區公所)
94.54 %私人土地
■使用強度規範
土地使用分區
捷運開發區(附)、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附)
基準容積率/建蔽率
建蔽率70%、容積率420%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範
捷運開發區之使用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之商業區規定辦理,其餘未規 定事項,適用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並得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商業區之空地比規定。公共設施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 用辦法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
基地臨計畫道路側,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建築,基地南側應至少 退縮一點五公尺建築,且退縮部分應供公眾使用。退縮地應供人行使用,並得 計入法定空地,且不得於退縮範圍內設置圍牆。其餘法定空地應儘量集中留設
允許使用容積項目
捷運開發區供捷運設施(捷運車站、車站出入口及相關設施)使用,供捷運設施使用部分不計入容積計算。本計畫得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辦理土地開發
■都市設計基準
1.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本計畫範圍內實施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內建築基地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之申請案,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法令規定外,尚須符合本基準之規定,且應送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築。
2.退縮規定
本計畫基地臨計畫道路側,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5m建築,基地南側應至少退縮1.5m建築,且退縮部分應供公眾使用。
退縮地應供人行使用,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且不得於退縮範圍內設置圍牆。其餘法定空地應儘量集中留設。
其餘待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發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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