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案
屏東市舊酒廠段3、5地號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案
屏東市舊酒廠段3、5地號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案
本公司提供投資人備標服務(非政府方招商顧問),歡迎洽詢
■計畫緣起
為促進公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並強化屏東市核心商業區機能,屏東縣政府與國有財產署辦理合作改良利用,擬透過民間投資,引入旅館、購物中心、展覽空間等多元觀光與商業設施之開發經營,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娛樂及文化休閒的便利性,並增加在地就業人口;同時拓展觀光產業,串聯附近公共交通與景點,提升觀光便利性與吸引力,全面提升在地發展與觀光潛能,帶動屏東縣相關產業之經濟效益。
■基本資料
座落位置
西鄰屏東市仁愛路、東鄰自由路,鄰近屏東車站及屏東夜市
計畫範圍
屏東市舊酒廠段3、5地號等2筆土地
計畫面積
20,544.85平方公尺
土地權屬
100%中華民國(國有財產署)
■使用強度規範
土地使用分區
商業區
使用強度
80%/400%(開挖率80%)
容許使用項目
零售業(F2)、綜合零售業(F3)(百貨超市業、大型購物中心)、國際貿易業(F4)、餐飲業(F5)、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H)、顧問服務業(I1)、資訊服務業(I3)、廣告業(I4)、設計業(I5)、訓練服務業(J2)、休閒、娛樂服務業(J7)、觀光 及旅遊服務業(J9)、企業營運總部、倉儲批發業、社區通訊設施、社服設施。
適用容積獎勵項目
尚待補充
■周邊環境概況
基地西鄰屏東市仁愛路、東鄰自由路,鄰近屏東車站及屏東夜市等主要商業地區,亦為屏東市中心現面積最大且方整之商業區用地。
■開發條件
1.得分全區整體或分期分區開發
採一次全區開發者,興建期自簽訂地上權契約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採分期分區者,自簽訂地上權契約之日起算,第一期興建期不得超過 5年、第二期興建期(含第一期)不得超過8年。
2.第一期開發規模
採分期分區者,第一期興建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本案基地總容積之1/2。
3.開發產品應包含旅館
開發項目應包含旅館(客房數至少200間,或旅館設施總樓地板面積應至少達4,000坪(不含停車空間),採分期分區者,應於第一期完成旅館之興建並營運,旅館自營運開始之日起3年内,應取得交通部觀光局星級旅館評鑑四星級(含)以上之星級旅館評鑑標識。
■財務條件
地上權存續時間
50年,依優先續約機制辦理續約(20年為限)
開發權利金
不得低於7,600萬元
固定權利金
不得低於453萬元
變動權利金
不得低於0.5%
土地租金
興建期: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1%計收
營運期: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1%
■評選須知
評選項目
配分
1.團隊組織及相關實績
15
2.開發構想及興建計畫
30
3.營運計畫
20
4.財務計畫及權利金規劃與報價之合理性
20
5.創意及創新方案
10
6.簡報及答詢
15
合計
100
☆歡迎潛在投資人 洽詢備標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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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緣起
為促進公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並強化屏東市核心商業區機能,屏東縣政府與國有財產署辦理合作改良利用,擬透過民間投資,引入旅館、購物中心、展覽空間等多元觀光與商業設施之開發經營,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娛樂及文化休閒的便利性,並增加在地就業人口;同時拓展觀光產業,串聯附近公共交通與景點,提升觀光便利性與吸引力,全面提升在地發展與觀光潛能,帶動屏東縣相關產業之經濟效益。
■基本資料
座落位置
西鄰屏東市仁愛路、東鄰自由路,鄰近屏東車站及屏東夜市
計畫範圍
屏東市舊酒廠段3、5地號等2筆土地
計畫面積
20,544.85平方公尺
土地權屬
100%中華民國(國有財產署)
■使用強度規範
土地使用分區
商業區
使用強度
80%/400%(開挖率80%)
容許使用項目
零售業(F2)、綜合零售業(F3)(百貨超市業、大型購物中心)、國際貿易業(F4)、餐飲業(F5)、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H)、顧問服務業(I1)、資訊服務業(I3)、廣告業(I4)、設計業(I5)、訓練服務業(J2)、休閒、娛樂服務業(J7)、觀光 及旅遊服務業(J9)、企業營運總部、倉儲批發業、社區通訊設施、社服設施。
適用容積獎勵項目
尚待補充
■周邊環境概況
基地西鄰屏東市仁愛路、東鄰自由路,鄰近屏東車站及屏東夜市等主要商業地區,亦為屏東市中心現面積最大且方整之商業區用地。
■開發條件
1.得分全區整體或分期分區開發
採一次全區開發者,興建期自簽訂地上權契約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採分期分區者,自簽訂地上權契約之日起算,第一期興建期不得超過 5年、第二期興建期(含第一期)不得超過8年。
2.第一期開發規模
採分期分區者,第一期興建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本案基地總容積之1/2。
3.開發產品應包含旅館
開發項目應包含旅館(客房數至少200間,或旅館設施總樓地板面積應至少達4,000坪(不含停車空間),採分期分區者,應於第一期完成旅館之興建並營運,旅館自營運開始之日起3年内,應取得交通部觀光局星級旅館評鑑四星級(含)以上之星級旅館評鑑標識。
■財務條件
地上權存續時間
50年,依優先續約機制辦理續約(20年為限)
開發權利金
不得低於7,600萬元
固定權利金
不得低於453萬元
變動權利金
不得低於0.5%
土地租金
興建期: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1%計收
營運期: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1%
■評選須知
評選項目
配分
1.團隊組織及相關實績
15
2.開發構想及興建計畫
30
3.營運計畫
20
4.財務計畫及權利金規劃與報價之合理性
20
5.創意及創新方案
10
6.簡報及答詢
15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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