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興達港遊艇 觀光休閒園區暨公共碼頭民間自提BOT案
■計畫概述
高雄促參招商陸續有斬獲,在亞灣「特貿三」成功引資775億元之後,包含興達港2個遊艇和造船、觀光休閒相關的BOT案等,其中「興達漁港修造船區暨海洋遊憩設施興建營運移轉案」,在民間自提之後,已完成公開招商,並評選嘉信遊艇為最優申請人。
本「興達港遊艇觀光休閒園區暨公共碼頭興建營運轉移案」原申請人所提規劃構想書業經民國110年12月30日初審通過,全案面積計13公頃,規劃興建小型遊艇碼頭、以及海洋生活教育專區,目前已通過初審,預估民間投資金額約6億元。
■基地基本資料
座落位置 | 位於高雄市興達漁港內之觀光遊憩區 |
計畫範圍 | A區 -陸域部分:高雄市茄萣區興達段40(部分)地號等6筆土地 -水域部分:高雄市茄萣區興達段76(部分)地號(水域) B區 陸域部分:高雄市茄萣區興達段40(部分)地號等5筆土地 水域部分:高雄市茄萣區興達段76(部分)地號 |
計畫面積 | A區 -陸域部分:32,142m2 -水域部分:30,000m2 B區 -陸域部分:32,142m2 -水域部分:30,000m2 |
土地權屬 | 100%國有土地 |
■基地使用強度規範
本案土地使用管制與都市設計規範係依據「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基準通盤檢討案」
土地使用分區 | 觀光遊憩區 |
容積率/建蔽率 | 20%/60% |
容許使用項目 | 供招待所、旅館、俱樂部、遊樂設施、文教設施、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運動康樂設施、餐飲及購物設施、交通服務設施 含碼頭設施 及其他必要設施之使用。 停車空間依推估的實際需求留設,但不得低於建築技術規則停車標準1.5 倍的數量。 |
■整體規劃構想
本案原申請人所提規劃構想書業經民國1 10 年12 月30 日初審通過(110.12.30 高市海洋港字第11033501900 號函),摘要如下:
興達港遊艇觀光休閒園區的建立,將提供大高雄區市民有足夠的海洋生活推廣空間,同時兼具海洋觀光與休閒使用。同時將可配合周邊的遊艇製造與維修產業,串連起「遊艇產業生態系」。
-遊艇碼頭區-
- 浮動碼頭
浮動碼頭的建置,有別於傳統漁港的岸靠方式,是濱海水域空間使用更有效率的停泊方式。
- 擋浪碼頭:
興達港區水域遼闊,颱風時容易起浪造成停泊船隻損害,浮動碼頭雖能有效以韌性設計的模式抗浪,但如能增設擋浪的碼頭,除了能提高安全性之外,更能提高碼頭區內部的靜穩度。
- 親水碼頭:
興達港遊憩水域是最適合發展各式海洋教育活動的地點。但過去苦無合適的親水碼頭,以至於相關的海洋活動教育器材不容易搬運至水面。親水碼頭的建置可以讓親水教育更容易推廣。
- 吊車碼頭:
設施良好的遊艇碼頭,需要提供船舶上下架的設施,以供船隻保養維修之用。
-海洋生活教育專區-
- 海洋生活教室:
親水教育是海洋教育的根本,在濱海的安全水域範圍建置親水教室,以供各級學校教學使用。
- 遊艇認證中心:
提供自駕訓練的航海訓練中心,以及培養職業遊艇船長的專業職訓中心。
- 艇庫:
海洋生活教育所需設備的專業安置場地。
- 住宿區:
-遊艇碼頭岸置服務區-
- 岸置場:上架遊艇的放置空間。
- 船主儲物區:儲物架與倉庫。
- 維修場:提供船舶維修的場域。
-綜合服務區-
- 停車場:工作人員、船主、學員與遊客的停車空間。
- 服務中心:船主、船長的交誼休息空間,接待遊客訊息中心。
- 餐廳區:提供餐點服務的區域。
- 商店區:提供航海用品銷售。
■興建營運特別要求
- 選擇投資本案用地「A 區」或「B 區」者,泊位數不得少於90 席。
- 選擇投資本案用地「A 區 B 區」者,泊位數不得少於185 席。
- 相關硬體設施內容之規劃,至少應包括但不限於下表:
硬體設施項目 | 需求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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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辦公室 | 必要 |
2.會員交流中心 | 必要 |
3.碼頭設施 | 必要 |
4.錨碇設施 | 視需要 |
5.消防設施 | 必要 |
6.遊艇運載設施 | 建議 |
7.岸置與艇庫設施 | 建議 |
8.停泊引導設施 | 必要 |
9.公共加水設施 | 必要 |
10.公共岸電設施 | 必要 |
11.公共加油設施 | 建議 |
12.公共廁所設施(管理辦公室及會員交流中心以外) | 必要 |
13.淋浴設施 | 建議 |
14.廢水抽取設施 | 必要 |
15.碼頭照明設施 | 必要 |
16.停車場設施 | 建議 |
17.救生及安全設備 | 必要 |
其他應辦理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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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金錨碼頭認證 | 應於開始營運日起3年內取得全球金錨碼頭認證核發之2金錨以上之評級認證,並於營運期間持續維持該等級認證。 |
2.每年舉辦2場以上教育活動 | 每年應至少辦理2場以上有關海洋觀光休閒及海洋生活教育之主題活動 |
3.負責水域環境之清潔及秩序 | 負責之水域環境,不得任意堆積垃圾或其他廢棄物,廢污水不得任意排放港域內,並遵守有關環保法令規定 |
4.投資金額限制 | 投資1區:2.5億元以上 投資2區:5億元以上 |
■財務條件
存續年限 | 50年 |
開發權利金 | 無 |
營運權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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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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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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