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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南區水交社段72、72-1、72-2地號等3筆眷改土地合作開發案

臺南市南區水交社段72、72-1、72-2地號等3筆眷改土地合作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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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計畫概述

        臺南市水交社眷村在民國96年拆除後,臺南市政府為保留自日治迄今的眷舍群,規劃原部分眷村空間為文化園區,並配合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案,選定大鵬五村及水交社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商業區,本次基地即位屬其一,係在臺南市南區都市計畫之商96土地(原分區編號為商63)。為考量國有土地之使用效能與公共服務需求,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與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攜手合作,選定本案基地進行招商規劃。
        為強化水交社文化底蘊與臺南市核心都市機能,本合作開發案採設定地上權方式招商引資,希冀媒合經營型企業創造聚集效益,開發文化特色旅宿設施、複合式商場、多功能展演宴會空間、藝文活動設施…等,藉以促進區域發展、提升都市機能、促進文化觀光效益,提升城市競爭力並帶動都市加值的連續效果,營造出具創意、活力、人文兼容並蓄的都市新意象。

 
 
基地基本資料
座落位置 水交社文化園區北側、水交社路與南門路間
計畫範圍 臺南市南區水交社段72、72-1、72-2等3筆地號土地
土地使用分區 商業區(商96)
使用強度 80%、305%
計畫面積 37,245.43平方公尺
土地權屬 中華民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100%
 
開發經營規範
1.開發時程規範
  • 本基地最多得以三期分期分區開發,各期開發規模與規劃應於投資執行計畫書載明並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實施。
  • 若採分期分區開發,第一期興建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本案基地總容積之 1/3,且第一期之範圍須包含規定之公益回饋空間(或設施)。
  • 採一次全區開發者,興建期自簽訂地上權契約之日起,不得超過5 年;採分期分區開發者,得分三期開發,興建期自簽訂地上權契約之日起,第一期不得超過 5 年、各期合計不得超過 10 年,並於同期限內依法取得相關使用許可(如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之預告登記等)後開始經營。
2.公益設施經營
  • 公益回饋空間或設施應由專案公司營運至少滿2年
  • 營運期間之相關規劃需求、營運管理方式等,應與管理機關另為約定辦理。
  • 公益回饋面積與全案總興建面積之比例,得依該比例減收部分土地租金。上述之土地租金減收比例,應以投資執行計畫書所載之回饋空間(或設施)與開發主體之面積比例為計算基準。
3.存續期間 50年+20年(優先續約)
投資計畫書  
1.開發構想及興建計畫
  • 計畫目標及開發經營理念
  • 開發構想
  • 興建計畫:建築規劃設計、.交通分析與規劃、環境影響及改善措施、綠建築規劃設計內容及節能減碳作法、施工及品質管理計畫等。
2.團隊實績   載明未來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開發契約之開發人為原單一公司投標人或單一公司新成立之專案公司或企業聯盟新成立之專案公司。新設專案公司之股權結構及股東成員、股款募集計畫、組 織管理架構、經營團隊專業經營人之資歷經驗。
4.空間規劃、營運計畫及財務計畫
  • 公益回饋空間(或設施)規劃
  • 營運計畫
  • 維護管理計畫
  • 財務計畫
  • 權利金規劃
5.其他創意方案
  • 建築創意方案
  • 社會企業責任(CSR)方案構想或其他承諾公益回饋事項
  • 本案基地內之定期展演或相關藝文活動等短中長程年度活動方案

財務條件
1.投標保證金 新台幣1,500萬元整
2.履約保證金 新台幣7,000萬元
3.行政作業費 新台幣3,000萬元
3.權利金
  • 開發權利金:開發權利金底價為新臺幣18億5,000萬元,投標金額不得低於底價,經綜合評選並決標後,以得標人實際填具權利金標單之報價金額計收。開發權利金得一次全額繳納,或分多期繳納,惟最多不得超過 10 期。
  • 營運權利金:包括固定營運權利金及變動營運權利金。固定營運權利金為每年新臺幣 900 萬元;變動營運權利金為本案開始營運後,收取得標人當年度營業收入 1% 以上之變動營運權利金,前述營業收入得不採計回饋空間(或設施)之營業收入。變動營運權利金採級距式調整。
4.土地租金
  • 興建期:488萬元/年
  • 50年合計:約6.83億元

申請人資格條件
1.一般資格 單一法人或合作聯盟(至多5家)
2.財務資格
  • 單一法人:實收資本額7億元
  • 合作聯盟:領銜公司實收資本額4億元+各成員實收資本額總額7.5億元
3.開發能力資格
  • 興建能力:於投標期限截止日前5年內,投標人或其協力廠商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使用執照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4萬平方公尺以上。
  • 營運能力:具旅館住宿、多功能藝文宴會展覽空間(宴會、會議、展覽)、購物商場等經營實績或營運許可證明。
  • 藝文活動經營能力:應具備曾承攬藝術文化、觀光、藝文展演等活動之實績
  • 前三項得尋求符合該規定資格之協力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