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案
臺北市北投製片廠修建營運移轉(ROT)案
臺北市北投製片廠修建營運移轉(ROT)案
本公司提供投資人備標服務(非政府方招商顧問),歡迎洽詢
■計畫概述
「臺北市北投製片廠」原為「中國電影製片廠」,係1950年代興建之新式電影製片廠之一,為少數見證臺灣電影歷史及人物事件之重要場域。本案將以影視音產業聚落為核心,彰顯場域原有的影視音元素,依促參法OT及BOT之方式辦理,引導民間資源投入影視音產業的發展,藉由本基地的整體開發,期待不僅可以帶動臺北市影視音產業發展,並推動周邊地方經濟發展。
■基地基本資料
座落位置
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二段北側、新興路東側、中央北路二段350巷西側
計畫範圍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土地
計畫面積
3533.4m2(約660坪)
土地權屬
100%臺北市(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土地使用分區
影視音產業專用區
容積率、建蔽率
60%、400%
■使用現況
本案招商範圍內有「中國電影製片廠 A 攝影棚及錄音室」二棟歷史建築,其面積分別為 1,389.0 平方公尺及 222.6 平方公尺,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築物;二棟建築物之所有權人為臺北市,管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目前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外辦理「中國電影製片廠 A 攝影棚及錄音室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並於招商範圍內北側增設廁所約 10.6 平方公尺;修復工程已於 113 年 1 月 15 日竣工,刻正辦理 因應計畫竣工及使用許可取得事宜中。
■開發條件與限制
開發規範:依臺北市都市計畫書─「變更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等15筆土地住宅區為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103年4月1日府都規字第10300645700號公告實施)、「擬定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等15筆土地影視音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暨變更同小段190-27地號等20筆土地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及住宅區(供職務宿舍使用)案」(103年4月2日府都規字第10332000500號公告實施)
允許使用項目:影視音產業專用區以影視音產業及其附屬事業(設施)使用為主。影視音產業專用區之允許使用組別如下,其餘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商業區規定辦理。第12組公用事業設施(無線電或電視設施、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公司、電信機房)、第13組公務機關、第15組社教設施、第16組文康設施、第17組日常用品零售業(飲食成品、糧食、水果(營業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第19、20組一般零售業(甲、乙組)、第21組飲食業、第22組餐飲業、第26組日常服務業、第27組一般服務業、第28組一般事務所、第29組自由職業事務所(文化藝術工作室)、第30組金融保險業、第32組娛樂服務業(戲院、劇院、劇場、樂隊業、電影院、錄影帶節目帶播映業及視聽歌唱業、舞場、舞蹈表演場、電腦網路遊戲)、第43組攝影棚、第53組公害輕微之工業(樂器製造業)
■需求說明
民間機構應於本案標的範圍內修建並營運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5款所稱依法登錄之歷史建築,且應規劃於建物總容積樓地板面積70%以上設置影視音設施。前述影視音設施係指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稱展覽、表演、製作、發行、映演、播送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 音樂等相關設施。
附屬事業:本案得開發附屬事業,其面積不得超過建物總容積樓地板面積30%30%,且應符合本案基地之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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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概述
「臺北市北投製片廠」原為「中國電影製片廠」,係1950年代興建之新式電影製片廠之一,為少數見證臺灣電影歷史及人物事件之重要場域。本案將以影視音產業聚落為核心,彰顯場域原有的影視音元素,依促參法OT及BOT之方式辦理,引導民間資源投入影視音產業的發展,藉由本基地的整體開發,期待不僅可以帶動臺北市影視音產業發展,並推動周邊地方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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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二段北側、新興路東側、中央北路二段350巷西側
計畫範圍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土地
計畫面積
3533.4m2(約660坪)
土地權屬
100%臺北市(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土地使用分區
影視音產業專用區
容積率、建蔽率
60%、400%
■使用現況
本案招商範圍內有「中國電影製片廠 A 攝影棚及錄音室」二棟歷史建築,其面積分別為 1,389.0 平方公尺及 222.6 平方公尺,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築物;二棟建築物之所有權人為臺北市,管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目前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外辦理「中國電影製片廠 A 攝影棚及錄音室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並於招商範圍內北側增設廁所約 10.6 平方公尺;修復工程已於 113 年 1 月 15 日竣工,刻正辦理 因應計畫竣工及使用許可取得事宜中。
■開發條件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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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使用項目:影視音產業專用區以影視音產業及其附屬事業(設施)使用為主。影視音產業專用區之允許使用組別如下,其餘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商業區規定辦理。第12組公用事業設施(無線電或電視設施、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公司、電信機房)、第13組公務機關、第15組社教設施、第16組文康設施、第17組日常用品零售業(飲食成品、糧食、水果(營業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第19、20組一般零售業(甲、乙組)、第21組飲食業、第22組餐飲業、第26組日常服務業、第27組一般服務業、第28組一般事務所、第29組自由職業事務所(文化藝術工作室)、第30組金融保險業、第32組娛樂服務業(戲院、劇院、劇場、樂隊業、電影院、錄影帶節目帶播映業及視聽歌唱業、舞場、舞蹈表演場、電腦網路遊戲)、第43組攝影棚、第53組公害輕微之工業(樂器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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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應於本案標的範圍內修建並營運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5款所稱依法登錄之歷史建築,且應規劃於建物總容積樓地板面積70%以上設置影視音設施。前述影視音設施係指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稱展覽、表演、製作、發行、映演、播送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 音樂等相關設施。
附屬事業:本案得開發附屬事業,其面積不得超過建物總容積樓地板面積30%30%,且應符合本案基地之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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